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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載刊登農地重劃完成後土地編定及建物認定爭議說明

2026-06-14

【  視傳媒記者袁慧心/桃園報導】經查本案中壢區山下段2535地號土地,位屬桃園市中壢區73年間辦竣的大崙農地重劃區範圍,重劃前土地登記簿登載的地目為「田」地目,70年2月公告的編定也是「農牧用地」,重劃完成後土地地目,依前臺灣省地政局65年函釋及限制建地擴展辦法規定不予變更,仍登載為「田」,75年間經地政事務所補辦編定為「農牧用地」,至本案農地重劃清冊記錄的「建」字樣是指73年間土地上存有建物,並不能證明該建物為管制前即已存在的合法建物,也不能直接將土地地目更改為建地目,依照規定仍須由當事人檢附62年12月24日之前屬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佐證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更正或變更為建築用地,以上市府作法與各縣市作法均相同,並無違法或偽造文書之情形。

 

  桃園市地政局局長蔡金鐘表示,農地重劃僅係綜合性之土地改良方式,其意義在改善農業生產環境,本身並未產生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之法律效果。桃園市於民國70年公告完成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類別編定,當時規定的作業方式,是按照土地的主要使用現況來編定,所以有些土地雖部分已作住家使用,但仍可能會因土地主要作農業使用而被編定為農牧用地,若農地為「田」地目且為1-12等則者,則該農地上的舊有建物就必須是62年12月24日之前即已存在,才得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民眾如有於非都市土地公告編定前或建築管理前的合法房屋,可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編定,就舊有合法房屋的範圍分割後,再就該部分更正為建築用地,並非以重劃時存有建物,即可逕於重劃成果登記時直接登載編定為建築用地。

 

蔡局長進一步說明,市府地政局為回應民眾訴求,自該民眾開始陳情起,即協助將本案多次請示內政部及國土署函示,本案重劃作業程序及成果並無錯誤,至於建物是否合法及其土地編定涉及事實認定,仍應依「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辦理,截至目前,該民眾並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申請轄區地所提出申請。